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53236号“富周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51号
申请人:邝福安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3236号“富周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68431号“富”商标、第14157742号“富标FUBIAO”商标、第11283917号“富”商标、第7453606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使用证据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周刊”显著性不强,“富”与引证商标一、三以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富”只存在字体、字号上的区别,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三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