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65006号“九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89号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5006号“九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6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4802号“九通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68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33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78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896578号“东方”商标与第18259041号“东方基业”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896578号“东方”商标与第18259041号“东方基业”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九通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以上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九通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九通基业”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九通”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