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阿普格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89463号“阿普格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88号

       

      申请人:重庆阿普格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9463号“阿普格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企业字号,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0521号“阿格雷Peter Ag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和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阿普格雷”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阿格雷”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