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53813号“3DARTWA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55号
申请人:海宁优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3813号“3DART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88998号、第69890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知名度。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3D”是一种三维数字化技术,“ARTWALL”可译为“艺术墙体”,其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种类、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