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巾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95674号“巾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14号

       

      申请人:天津须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5674号“巾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4719号“巾帼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的商标流程信息;2、申请人官网截图;3、浙江朗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列表;4、百度检索结果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孕妇托腹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孕妇托腹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