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8124727号“YOUWA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4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友为起重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越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24727号“YOUW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38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38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指定服务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
2、2016年-2017年起重机保养合同及发票;
3、2015年起重机产品升级改造合同及发票;
4、2016年主机及钢梁拆装工程合同和发票;
5、相关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6、银行回单及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帐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起重机维修保养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提供的服务内容为起重机维修保养,与复审商标指定的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上述合同有发票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进行过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与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筑、采矿、室内装璜、车辆保养和修理、防锈、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八项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八项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建筑、采矿、室内装璜、车辆保养和修理、防锈、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八项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