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71779号“小豆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63号
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1779号“小豆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5325号“小豆芽XIAODOU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88706号“豆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豆芽”,同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豆芽”,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