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OSFIN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75135号“EOSFIN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47号

       

      申请人:尤思非倪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135号“EOSFI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且与企业字号一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451304号“Eosfinex”(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其仍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仅为大小写之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