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46759号“辰饮Kiss Drin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30号
申请人:陕西汇金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6759号“辰饮Kiss Drin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己的独特创意和设计理念,并且具有非常强的视觉效果和显著性,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9865号“辰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19930号“辰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24258号“辰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0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73290号“FRENCH K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83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88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820761号“亲饮Kiss dr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821001号“亲饮Kiss dr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色彩和读音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为“辰饮Kiss Drink”与引证商标一“辰饮”、引证商标二“辰饮”、引证商标三“辰饮”、引证商标八“亲饮Kiss drink”、引证商标九“亲饮Kiss drink”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可牛奶(以奶牛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