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955015号“I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4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ABUSHIKI KAISHA MITUTOYO(D/B/A MITUTOYO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詹晓东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55015号“I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5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5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的全部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申请人在中国的业务及相关产品的介绍;
2、相关杂志上的广告信息、展览会有关报道及展会相关资料;
3、相关订货单及形式发票;
4、相关商品目录。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多数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我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相关订货单及形式发票中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1申请人在中国的业务及相关产品的介绍、证据2相关杂志上的广告信息、展览会有关报道及展会相关资料及证据4相关商品目录中所显示的复审商标标识为复审商标与数字的组合使用形式,该使用形式在相关行业里指的是相关商品的防尘、防水等方面的防护等级,故上述证据中所显示的复审商标标识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