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92011号“BROADWAYMALY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74号
申请人:宝麦蓝(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2011号“BROADWAYMAL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对应,其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且“BROADWAY”并非地名而是街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2、媒体报道;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4、推广宣传册;5、参展合同及照片;6、建筑施工项目合同及发票;7、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BROADWAY”即“百老汇”,为美国纽约一条著名街道的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该外国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