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04839号“MOSL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67号
申请人:中影动画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4839号“MOS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动画电影中文名《直立象传说》的英文译名,取名含义为影片中第一主要角色“木子李”中文名的谐音,“MOSLEY”作为英文版影片片名和主角名字在全片中使用。申请商标作为影片片名,已获得多项国际奖项,具有独特含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影公映许可证、获奖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SLEY”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58189号“MOS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550号“Mos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74698号“MOR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53313号“MOS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54334号“MOS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虽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但普通消费者在具体消费行为中,一般亦无从了解设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专用封闭电视系统”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闭路电视系统”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DVD播放机”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16类上指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41类上指定使用的“电影放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影放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