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叶ALANY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71625号“叶ALANY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75号

       

      申请人:叶春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1625号“叶ALANY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4143号“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4144号“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57133号“業葉同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908944号“ももの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208003号“ももの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14829号“ももの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325644号“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目前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未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在婴儿食品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在药草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叶”与引证商标一“業”(“業”为“叶”的繁体形式)、引证商标二“業”(“業”为“叶”的繁体形式)、引证商标三“業葉同仁”(“業”为“叶”的繁体形式)、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葉”(“業”为“叶”的繁体形式)相比较,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洗发液;香皂;护发素;非医用个人私处清洗液;非医用洗眼剂;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鞋油;化妆品;香水;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浴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