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25163号“隆新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69号
申请人:聊城龙真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濮阳市中大食品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5163号“隆新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聊城龙真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57588号“德新农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