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64620号“远道汽车租赁 YUANDAO CAR
R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98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远道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620号“远道汽车租赁 YUANDAO CAR R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05975号“凉都旅行社 CITY TRAVEL AGEN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60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87562号“远道国际 YUANDAO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683543号“东睿嘉和 DONGRUIJI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906492号“得得帮 DEDE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了相当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并拥有了一批自己的客户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6246958号图形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复审成功的,如“EauClaire及图”等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材料、企业相关业务单据等。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以上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远道汽车租赁 YUANDAO CAR RENTAL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远道国际 YUANDAO INTERNATIONAL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远道汽车租赁”与引证商标三的汉字部分“远道国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交通安排、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交通安排、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