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89734号“E•SPR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62号
申请人:陈学琼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9734号“E•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8903号“EA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3773238号“E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2、展位申请表、参展及赞助条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