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15884号“WORLD PROAM DANCE
C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61号
申请人:歌舞升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5884号“WORLD PROAM DANCE C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WORLD PROAM DANCE CUP”可译为“世界跳舞锦标杯”,该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据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该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WORLD PROAM DANCE CUP”可译为“世界跳舞锦标杯”,其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