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344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19号
申请人:惠灵顿学校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4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3784275号“SANCTE ET SAPI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5247号“SANCTE ET SAPI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皇家学院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该同意书经过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5515934号“红鼎高尔夫球会City Hills Golf Clu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52013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15884号“宾狮王Binsh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2082号“MAJ 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77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76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比较,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