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82887号“/ 设 计 行 动 / DESIGN
A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41号
申请人:东莞市李文杰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2887号“/ 设 计 行 动 / DESIGN A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1003号“A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8753号“爱可生 A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89842号“艺雄 A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设 计 行 动”及对应的英文“DESIGN ACTIO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