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56877号“紅抬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40号
申请人:宿迁志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6877号“紅抬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紅抬頭”构成,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