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5163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30号 - 申请人: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516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30号

       

      申请人: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1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1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并存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的所获荣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双方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院、整形外科、治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院、整形外科、医疗诊所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