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9933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39号 - 申请人:任怀江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499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39号

       

      申请人:任怀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9820号“EON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16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21718号“奥婷全球整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34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74903号“PRECISION ONE LIFE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11167号“FALMO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46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