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467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38号 - 申请人:深圳市聚纤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746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38号

       

      申请人:深圳市聚纤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融易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4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6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52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