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正合ZHENG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42678号“正合ZHENG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18号

       

      申请人:北京正合雅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2678号“正合ZHE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4840号“正合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正合”,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乐器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乐器、乐器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