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459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19号
申请人:广州金雅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5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4201号“聚和兄弟JUHE BROT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双方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婚纱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