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49584号“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32号

       

      申请人:洛克菲勒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584号“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7231号“THE ROCKEFELLER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7863号“GLOBAL CHILD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两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