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再乱一点 疯狂折腾的无限可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77402号“再乱一点 疯狂折腾的无限可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21号

       

      申请人:周欣高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7402号“再乱一点 疯狂折腾的无限可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9177号“乱点 Luan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相近,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再乱一点 疯狂折腾的无限可能”及图形构成,其文字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同时,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阴阳八卦,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进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