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10396号“潍大人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20号
申请人:潍大(山东)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0396号“潍大人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76729号“潍大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54621号“J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9715号“VE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37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作协议、发票、广告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潍大人力”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