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59332号“长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9号
申请人:桐城市秋石厂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332号“长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第3088559号“长生堂及图”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64848号“長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26349605号“长生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90794A号“长生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第3088559号“长生堂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应核准注册。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图片、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申请人上述申请商标系其第3088559号“长生堂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的理由于法无据,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第3088559号“长生堂及图”商标商誉已延伸至申请商标,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