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412号“ALPHA KERATIN
60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12号
申请人:VIRTUE LABS, LLC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412号“ALPHA KERATIN 60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第5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KERATIN”可翻译为“角蛋白”,为一种硬蛋白,为表皮、毛发、指(趾)甲和角质组织以及牙釉质中有机基质的主要成分。申请商标“ALPHA KERATIN 60KU”整体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含有某种型号角蛋白,用于指定使用的第3类、第5类与毛发清理、毛发护理等有关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