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科普研学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81515号“科普研学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01号

       

      申请人:北京科普创意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515号“科普研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66280号“科普 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科普研学网”构成,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