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302800号“NEUROMIN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秀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2800号“NEUROMI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66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请求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协议;
2、商标许可协议;
3、产品标签及产品信息;
4、网页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未能形成互相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太克生物科学公司于1998年3月30日申请, 于199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医用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3年2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并非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4均为域外形成的单方证据,上述证据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上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