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620648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85号 - 申请人:宁城生物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6206486号“百年闷倒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85号

       

      申请人:宁城生物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16206486号“百年闷倒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百年倒驴闷”中“闷倒驴”为内蒙人喝的一种酒,属于内蒙古特产、草原特产酒。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闷倒驴”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获准注册了多个“闷倒驴”、“草原闷倒驴”商标,且上述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不属于白酒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受让而来,与申请人主打品牌“闷倒驴”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非具有恶意或易导致混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包装图片;
      2、申请人制作包装及标签委托书及发票;
      3、申请人维权证据;
      4、申请人出具的说明;
      5、中共赤峰市红山区委宣传部出具的情况说明;
      6、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马克贸易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日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5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140枚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我局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闷倒驴”为白酒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劳莱斯”、“滋肤佳”、“神州行”等140枚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这种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