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87423号“HEMP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35号
申请人:龙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7423号“HEMP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有“HEMP”为工业大麻的意思,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词条、其他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HEMP”,可译为大麻等含义,使用在指定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