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50781号“金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37号

       

      申请人:福州天道昌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0781号“金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4842673号“金淮沙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4月13日注册有效期已届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