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830号“GO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01号
申请人:乔治格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830号“GO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和识别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在外国常用作人名,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包含“GORI”英文的商标及其他“GORI”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官网介绍、业务收入表、报价单、商业邮件往来、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情况、相关介绍及其他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GORI”,“GORI”可译为“哥里市”,“哥里市”系位于格鲁吉亚共和国中部的城市,是前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的故乡,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该地名不具有强于该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且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适用的商标法律、法规不同,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以及其他包含“GORI”英文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