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珍爱 CAFE RESTAUR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34108号“珍爱 CAFE RESTAUR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03号

       

      申请人:深圳市珍爱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4108号“珍爱 CAFE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27174A号“珍爱瓦罐”商标、第33295435号“虾珍爱”商标、第37661608号“CHERISH”商标、第32142004号“珍爱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文字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申请人与关联企业关系证明、基本介绍资料、“珍爱网”等APP的使用情况、“珍爱网”联谊活动照片、服务合同书及发票、荣誉证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等复印件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二至四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及英文组成,依据中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珍爱”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二、四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该项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