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22319号“锦天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8号
申请人:广州扎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邦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2319号“锦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5332号“锦添成”商标、第3773667号“锦艺天成King‘s creation”商标、第36076877号"锦海天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609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处于等待应诉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及英文组成,依据中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锦艺天成”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呼叫及首尾汉字相同,仅相差中间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