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欧孕Ou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57845号“欧孕OuY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75号

       

      申请人:江西大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合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7845号“欧孕Ou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6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的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设计图稿、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网店销售记录、发票、线下活动、客户评价、产品照片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抱婴儿用吊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抱婴儿用吊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占据商标的首要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亦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描绘事物、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高度相近,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