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101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574号
申请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0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5355号商标、第12489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指代事物、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烟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