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EA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48423号“LEAR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77号

       

      申请人:苏州领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8423号“LEA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5482号“LETARON及图”商标、第25097534号图形商标、第34008642号图形商标上在字母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