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0275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84号 - 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202757号“拍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84号

       

      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2757号“拍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4447935号“拍拍贷”商标、第2604955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618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延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至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拍拍”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拍拍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修保险锁、家具修复、服装翻新、电话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 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 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修保险锁、家具修复、服装翻新、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