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195518号“拍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04号
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5518号“拍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6011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