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UG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7996125号“UG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爱拉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点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96125号“UG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3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授权,将复审商标长期使用在补水液、补水面膜等商品上,并对其进行宣传推广。二、申请人于2018年5月1日取得复审商标的使用权,故其在指定期间内并非复审商标的权利人,无法使用复审商标。而申请人在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来不及提供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属于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理由。三、申请人在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对其进行积极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浙江赛浦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授权书、转让协议及转账记录;
      2、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及复审商标的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的转让不构成其停止使用的正当事由。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和宣传照片未显示时间,其他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的商标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未获得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许可的证明材料;
      2、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浙江赛浦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成套化妆用具商品上。2019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2018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5月1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复审商标的转让及许可使用等相关资料,仅可证明申请人经原注册人授权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授权期间自2018年5月1日至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证据2中委托加工生产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主体,图片证据均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证明系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另,申请人主张其因未经许可无法使用复审商标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