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40249号“舍我其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32号
申请人: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0249号“舍我其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取得了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