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4699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91号 - 申请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46990号“H&MLAW FI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91号

       

      申请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台州理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6990号“H&MLAW FI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4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尚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MLAW FIRM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8842号“泰康之家TAIKANGPROPERTY及图”商标、第14150234号“泰康之家TAIKANG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13940310号“泰康之家粤园及图”商标、第23842650号图形商标、第13940281号“泰康之家燕园及图”商标、第13940300号“泰康之家申园TAIKANG COMMUNITY SHEN GARDEN及图”商标、第32450199号“泰康GLOBAL500及图”商标、第18601647号“泰康在线TK.CN及图”商标、第20810641号“泰康人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