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96093号“盛世汉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53号
申请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6093号“盛世汉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46394号“盛世美邦”商标、第9353532号“淮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