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31004号“BLACK O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09号
申请人:上海永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1004号“BLACK 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2946号“OFF-BL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一九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5683号“退后 BACK-O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BLACK OFF”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BACK-OFF”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