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P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612号“POP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00号

       

      申请人:艾姆姆专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612号“POP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966号“POP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6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74641号“POP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74641号“POP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74641号“POP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74641号“POP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06723号“POP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106713号“POP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44639号“POP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106712号“POP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106722号“POPLAR”(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186860号“POPR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851337号“白杨 POP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968425号“PO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管;矿石;滑油嘴;金属油雾器;普通金属线;钢丝;铁丝;退火线;金属绳索;金属带;装货用金属带;铁箍;捆扎用金属带;装卸和搬运用金属带;金属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在7类复审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叉和勺餐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刀叉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九和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九、十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音盘;音碟;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灭火设备;过滤空气用呼吸器(防毒面具用过滤器);防护服装、帽子、手套、鞋;工业和灭火用防护面罩和护目镜;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护工作服(防事故、防伤害用);焊接面罩;电子焊接面罩;焊接护目镜;焊接眼镜;护膝;电压测试仪;卷尺;卷尺.;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施工水平尺;泥瓦匠水平尺;厨房秤;体重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1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在11类复审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管;矿石;滑油嘴;金属油雾器;普通金属线;钢丝;铁丝;退火线;金属绳索;金属带;装货用金属带;铁箍;捆扎用金属带;装卸和搬运用金属带;金属夹”商品、第7类、第9类“录音盘;音碟;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灭火设备;过滤空气用呼吸器(防毒面具用过滤器);防护服装、帽子、手套、鞋;工业和灭火用防护面罩和护目镜;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护工作服(防事故、防伤害用);焊接面罩;电子焊接面罩;焊接护目镜;焊接眼镜;护膝;电压测试仪;卷尺;卷尺;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施工水平尺;泥瓦匠水平尺;厨房秤;体重秤”商品、第11类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除“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管;矿石;滑油嘴;金属油雾器;普通金属线;钢丝;铁丝;退火线;金属绳索;金属带;装货用金属带;铁箍;捆扎用金属带;装卸和搬运用金属带;金属夹”外商品、第8类复审商品、第9类除第9类“录音盘;音碟;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灭火设备;过滤空气用呼吸器(防毒面具用过滤器);防护服装、帽子、手套、鞋;工业和灭火用防护面罩和护目镜;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护工作服(防事故、防伤害用);焊接面罩;电子焊接面罩;焊接护目镜;焊接眼镜;护膝;电压测试仪;卷尺;卷尺;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施工水平尺;泥瓦匠水平尺;厨房秤;体重秤”外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