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322387号“陷锁TIME LOCK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23号
申请人:北京钱无古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2387号“陷锁TIME LO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5623号“时间锁 TIMELOCK及图”商标、第36551358号“TIMELOCK及图”商标、第931230号“TIME及图”商标、第31695774号“TIME及图”商标、第34559473号“TIMEOFFICE”商标、第38964848号“TIME99”商标、第39526570号“TI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于2020年1月1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